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0〕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加快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装配式建筑各环节的审批过程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结合工作职责,督促落实装配式建筑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闭合监管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环节的责任落实。
土地出让阶段,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土地招标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方式;对政府投资的、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时明确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规划报建阶段,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实施内容对装配式建筑专篇进行审查。(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建设监管阶段,对符合建设条件而不釆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各监管责任主体应严格把关,不予受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申请等。(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对因技术原因拟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要从严把控
各市县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决定项目的建造方式。(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
对因技术原因拟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应报省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专家组应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均应从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审核时必须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方为评审通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推动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集中布局
加快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技术体系研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以及装饰装修、咨询服务、培训等上下游产业集聚,加速我省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统筹装配式建筑产能布局,除澄迈、定安、万宁现有的和三亚拟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新增产能原则上应统筹集中布局到临高金牌港开发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相关市县政府)
四、引导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到2022年底,各市县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项目中,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比例应不低于80%。经申请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可适当增加该项目年度商品住宅计划指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大力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应用
鼓励图书馆、展览馆、工业厂房及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等客运场站,办公楼、写字楼、学校、医院、停车楼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等公共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内的超高层建筑等优先采用钢结构(含钢-砼<木>组合结构)装配式方式建造。(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鼓励市政桥梁和农房改造项目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鼓励城市桥梁、管道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积极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鼓励农村危房改造、社区活动中心(室)、警务室等适宜标准化、模块化的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推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应用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并统筹考虑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等关键环节。工程总承包(EPC)的招标阶段,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方案设计审批完成后启动。装配率超过60%且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科技助力装配式建筑产品质量提升
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标准,深挖我省现有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潜力,严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关。(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针对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特征,开展强台风、高温、高湿、高盐条件下的建筑减隔震、防腐蚀、防水、遮阳等技术攻关。(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突出装配式建筑创新和能力建设
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标准、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建筑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技术应用。(牽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开发产品种类丰富、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设备,强化科技创新扶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面向全国积极主动引进在装配式建筑领域有实践经验的设计、施工企业和科研团队。(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培养一批熟悉装配式建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人才队伍。积极推动专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加大有关科技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对装配式建筑产业,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规定享受制造业、科技创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或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一、加快出台容积率激励措施
各市县政府要限期出台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容积率奖励实施办法,确保100号文规定的容积率奖励政策全面落实。对符合容积率奖励政策的在建或巳建项目,由企业申请,可在项目所在地的该企业其它项目中兑现容积率奖励指标。(牽头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强化各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省和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将项目立项、初设(备案)核准以及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备案)等项目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省或市县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互通共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督查和技术指导。(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强化监管和问责
对各市县政府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各环节中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新增年度商品住宅计划指标。对没有认真履责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机构、图审机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等,将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予以公开。(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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