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6-12 14:29:34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日

 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6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尽落,全面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本市(含市辖县)城镇落户条件,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其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各类人才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四)市外人员可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三、严格迁往本市农村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迁入本市农村落户:

  (一)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本市农村且一方为本市农村户口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本市农村落户,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

  (二)退伍军人根据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有关规定申请恢复原籍农村户口。

  (三)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居民,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四)已毕业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五)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新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因入学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六)2019年12月1日之前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四、放宽集体户设立标准

  (一)设立单位集体户。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核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应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单位集体户的登记地址不能使用个人住宅的门牌号。

  (二)设立社区集体户。在市区、城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实体地址上可以设立社区集体户,为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同一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为方便集体户内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派出所可为集体户内居民单独打印含本人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填写“非亲属”。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2017年11月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南宁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南府规〔201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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