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021-08-09 11:26:46 来源:衢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限购管理

  暂停向在市区范围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需在本市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可在市区范围内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暂停向个体工商户以及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扩大限售范围

  本通知发布后,在市区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本通知发布前购房人已签订购房协议、支付相关款项并能提供有效支付凭证但尚未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受本次限售政策限制。

  三、加强税收调节

  在市区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四、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在市区热点区域试点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以住宅小区为最小单元,形成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定期在相关管理平台上发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发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为上限发放二手住房按揭贷款。

  五、规范二手住房房源信息发布

  二手住房房源挂牌信息中不得出现“学区”等相关概念。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对存在恶意哄抬房价、借机炒作学区房、捏造和散布房价上涨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失信惩戒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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