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在建建筑物抵押、商品房预售等业务的办理通知如下:
一、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建筑物抵押期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未预售商品房进行在建建筑物抵押。
三、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对未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权登记。
四、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届满或抵押权注销后将自留房状态变更为商品房备案状态。
五、对存在违规销售、不诚信经营、信用评价等级低、信访严重等问题的开发企业,暂时不予办理上列业务。
六、有关业务的办理条件、流程由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屋交易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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