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保办发〔2021〕7号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调整为:“限价商品房自购买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购买其它住房。网签备案满5年,可购买其它住房。网签备案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市交易的,按普通商品房交易相关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继续作为限价商品房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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