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加强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内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申请人应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复核,通过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不通过的项目出具不予认定意见。
三、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享受国家及本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3年,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的,期满前6个月由申请人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续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五、项目需变更租赁运营主体的,申请人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审核确认,按规定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核实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销项目认定书:
(一)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
(二)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三)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提高租金,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定的;
(五)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六)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七)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撤销认定书的项目,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具有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依法处置,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法律责任。
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将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同步予以网上公示。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撤销认定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23日
点击下载附件: 京建发8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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