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报送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1〕43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组织各市县编报了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经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2022年全省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000套(间),新筹集公租房900套,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11798户,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3907套,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3460套,国有垦区危房改造447套。上述计划已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纳入国家计划,现将计划任务下达各相关市县(附件1、附件2),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确保按期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助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发展工程,各市县要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扛起主体责任,抓好工作统筹,明确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推进计划,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服务保障机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推进项目开工前期工作,确保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
二、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各市县要着力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组织和项目管理,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把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对逾期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续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尽早竣工并投入使用。省住建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工、基本建成、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等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对进度滞后的市县进行重点督导和通报。
三、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各市县要按照住建部制定的《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规定,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在政府网站专栏及时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项目开工及竣工时间、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结果等信息。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推进,规范实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
四、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市县要按照“因城施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结合地方财力情况,严把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摸清剩余棚户区数量,在按期完成2021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基础上,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本市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安排储备项目库内的项目改造时序。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棚改安置补偿办法,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市县已申报2022年计划但因项目开工前期准备不充分无法确定年内开工等原因未列入国家和省2022年计划项目,列入我省“十四五”期间棚户区改造储备项目库(附件3)。各市县要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条件成熟的项目,可列入省年度计划后开工建设。
五、抓好住房保障领域相关问题整改工作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整改进度和时限要求,抓好国务院大督查、年度审计等发现的住房保障领域相关问题整改工作。要重点抓好保障性住房房源和保障对象底数不清、棚户区改造居民未能按期回迁安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房源闲置、消防手续不完备等重点问题整治工作,确保整改到位。要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快办理住房保障领域群众信访问题。
六、建立年度计划项目台账和月报制度
各市县要逐项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台账,督促项目单位将计划项目情况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并按照发改部门要求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并于每月28日前将《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开工台账》(附件4)及相关数据佐证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分解表
2.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表
3.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储备项目
4.2022年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开工台账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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