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有关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遵义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遵义市商务局
遵义市教育体育局
遵义市公安局
遵义市财政局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遵义市文化旅游局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遵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
遵义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因城施策,按照《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有关要求,为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
(一)阶段性执行降低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适时开展公积金贴息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时,可由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息补贴,保障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三)放宽省内异地贷款申请条件。省内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无论其本人或配偶是否具有我市户籍,均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四)阶段性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职工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上述期间内,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同一套住房购房首付款。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购房首付款金额。
二、进一步强化信贷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五)实行差异化的贷款保证金制度。鼓励金融机构降低贷款保证金缴纳比例,贷款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超过2%;建立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出机制,金融机构不得长期留存贷款保证金。
(六)针对受疫情影响的购房人,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
(七)商业银行等要做好出险房地产企业项目处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
(八)合理设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抵押物,对抵押物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超值抵押部分,采取抵押物置换、分期分批释放等方式释放抵押物超值部分,帮助企业纾困。
(九)支持商业地产按揭贷款,结合项目基本情况,合理确定信贷支持额度。
(十)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购房人断供,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合同依法对债务人进行追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全力配合。
三、进一步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十一)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的购房人,按已缴纳契税的50%给予政府惠民消费券奖励(消费券奖励经费按市、县契税分享比例分级承担),消费券在取得后半年内使用,可定向用于装修、家居建材、家具、家电、旅游、餐饮等消费支出。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配合制定奖励实施方案,明确政府惠民消费券奖励发放、兑付、清算等各个环节的审核职责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十二)对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在本地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商品住房且落户的,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享受在房产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购房补贴。
(十三)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让农民有钱购房。
各银行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合农民工购房的信贷产品,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各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契税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购房补贴、物业费补贴等政策,以使农民工成为长期稳定的住房消费群体。对进城购房的农民工,持有房产所在地居住证的可平等享受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四)各地要严格兑现招商引资承诺,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进行清理,限期兑现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政府欠款抵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十五)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全面排查已出让地块,未达到净地条件的,要限时加快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三通一平等工作,实现净地交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十六)为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对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明确维修维护责任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缓缴项目自持部分商品房(含人防车位)专项维修资金,缓缴时间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商品房的,可在办理现售网签合同备案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七)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合理确定延期交付商品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和相应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延期交付房屋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原则上逾期时间不得超过4.5个月。超过4.5个月后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可按有关法规规定以应付违约金抵扣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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