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8-03 16:07:33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协同、调控联动、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市场监管等长效机制,毫不动摇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要素保障

  (一)各县市、大理经开区要综合研判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供地计划,控制好供地节奏,从时间和空间上统筹好供需基本平衡。要强化闲置土地清查和依法处置,以城市更新为抓手,积极盘活低效用地资源。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权属边界不清晰、规划条件不明确、不具备开发基本条件的“带病”宗地出让,全面推广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工作。

  (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要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要求,执行好贷款集中度管理、差别化住房信贷等金融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贷款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与住房公积金合作,取消项目形象进度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贷款合作、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两个全覆盖”。根据市场调节需要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二套房首付比例。

  (四)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协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坚持“规划引领,供地前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原则,在房地产用地供应前提出配建及建成后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向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提出附加配建要求。

  (五)由宣传、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牵头会同房地产、旅游等行业协会组建“营销大理”专班,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系列推介活动,持续强化城市营销。

  (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工期”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除当地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期外不超过180天。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时限后延至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前,项目业主在申请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须提交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完费凭证”。

  (八)高度重视洱海周边停工、停批项目,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作为,依法依规加快处置进度,化解风险。

  (九)洱海流域城市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供应;城市规划区内除文旅康养配套、城市更新类项目外,谨慎新增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供应,存量用地主要用于商业、文化旅游、康养、会展、科技创新等产业发展及公共服务项目,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二、优化预售监管

  (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附加内容。各县市、大理经开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预售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要在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和公众号公告,并同步将预售许可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积极推行预售资金网上申请,不见面审批,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

  (十一)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范围为监管单元,设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是保障项目正常实施,维护预购商品房购房人权益的专设账户,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管,确保无过错方权益不受侵害。商品房销售面积超过预售许可面积60%,预售款足额缴存监管账户且账户资金余额超过监管单元剩余工程款余额的项目,监管账户资金按剩余工程款(包括土建、附属设施及绿化等)余额的110%留存以外的部分,可以提前拨付,释放企业资金活力。

  (十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存在土地抵押的,申请人应出具《大理州同意抵押土地上的在建商品房进行预售的承诺书》。土地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并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详细载明抵押信息,确保购房人明白消费。

  (十三)商品房购销合同当事双方已依法解除合同的,即可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不得附加限制条件。

  三、支持商品房更好满足需求

  (十四)支持有实力的民营房地产企业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运营公司,优势互补,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市场手段参与去化纾解,所购商品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和安置房等政策性房源范畴进行储备。

  (十五)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以购代建”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实施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主要采取市场购买等方式安置。

  (十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十七)符合规划可销售产权的车位(库),根据规划和设计完成测绘报告,按照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统一搭建销售楼盘表进行网签备案销售,并纳入商品房销售面积入统。已退出统计库的项目销售符合规划可销售产权车位(库)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完善有关手续,为购买人办理车位(库)不动产权登记。

  (十八)商品房购销合同经网签备案后,购房人即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落户,在医保、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十九)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首套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可按照所缴纳契税金额给予补贴或直接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鼓励购房,拉动住房消费,缩短去化周期。

  (二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限可由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备案前延后至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前。购房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据。

  四、规范市场秩序

  (二十一)各级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处置,强化正面宣传和引导,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十二)公开宣传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宣传价格不得低于楼盘表备案价的85%或高于115%,宣传最低售价的房源套数不得低于楼盘表内待售套数的50%。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受委托的经纪机构须在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原件。经纪机构不得自行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涉及购房的任何资金,购房人交付的所有购房款必须直接打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开具收款凭据。存在未批先售行为的项目须完成退款及处罚后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十四)建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年度考评,公告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同步纳入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个人征信记录,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执行的“府院联动”机制,确保预售资金不被挪作他用,确保购房人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六)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本意见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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