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镜湖新区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支付监督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2-08-05 16:36:37

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支付监督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出账流程,妥善处理好保障预售监管资金安全与提高账户资金出账效率之间的关系,经研究,现将专户支付监督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请使用监管专户资金应提供资料事宜

  1.申请工程进度款的,应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及造价证明;

  2.申请设计监理等前期服务费用的,应提供相关合同;

  3.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或其利息的,应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4.申请法定税费和其他费用,应提供相关单据。

  二、关于监管专户资金支付监督的流程事宜

  (一)工程款及设计、监理费用等其他非常规大额款项支出

  1.房地产企业向开发办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并附相应的资料;

  2.申请报告经项目工作专班负责人签批后,由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办理,同时送办规建部、计财部、质安中心及商品住宅房预售资金日常管理单位(下同);

  3.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支付咨询意见后提出初步意见;

  4.召开项目工作专班会议,对款项支付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5.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会议意见提出支付监督意见,经越城区建设局签署意见,报项目工作专班负责人签发。

  (二)前期服务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等其他款项支出

  1.房地产企业向开发办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并附相应的资料;

  2.申请报告经项目工作专班负责人签批后,由办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办理;

  3.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支付咨询意见,并与越城区建设局进行会商;

  4.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支付监督意见,经越城区建设局签署意见,报项目工作专班负责人签发。

  三、工作要求

  1.房地产企业申请重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款项的,应在每月20日前提出,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经规定流程后在次月1日前向人民银行、监管商业银行出具支付函。特殊情况支付其他一般款项支出,可以不定时申请。

  2.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商品房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将预算清册总额报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3.重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余额达不到剩余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由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预售资金日常管理行政部门督促整改,并就资金支付管理提出相应措施。

  四、其他

  1.重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绍兴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绍兴市重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封闭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办有关重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管理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全文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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