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重点领域方向,优化完善盘活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风险防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回收资金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项目建设,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二是统筹盘活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三是有序盘活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三)重点方向。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方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方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优化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一)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上市。围绕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园区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旅游基础设施以及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等重点领域,加强项目梳理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省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对入库储备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河南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帮助指导落实基金发行条件;对申报材料齐备、基金发行条件成熟的入库储备项目,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推荐。对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支持已发行上市的基础设施领域REITs再次募集资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可以灵活运用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转让—拥有—运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对已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可以将政府持有的股权部分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要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支持基础设施等领域企业选择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收费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水运、重大水利工程和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存量资产,以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物业租金等收益权为基础,利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票据等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回收现金后再投资新项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利用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发挥产权市场促进资本流动、吸引社会资本、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推动国有产权、存量资产进场交易。推动产权交易所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创新交易产品和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吸引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推动政府投融资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支持划入具有一定收益、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存量资产,鼓励由政府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支持政府投融资公司依托存量资产的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采取基础设施REITs、PPP、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等方式将其盘活。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体育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政策
(一)提升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水价改革和收费政策,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根据供水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对水价适时调整,提升水利工程融资能力,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提升资产吸引力。(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拟盘活的存量项目,依法依规完善规划、用地、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妥善解决土地使用等相关问题,加快手续办理等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税金融政策。鼓励各地研究出台盘活存量资产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对盘活的存量项目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奖励,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产品。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盘活存量资产基金,引导更多市场化资金流入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投融资合作对接力度,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专业服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法律、财务、评估、税务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严格落实相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其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确保出具的相关材料科学、合规、真实、准确。(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准支持新建项目。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重点支持国家“十四五”规划的102项重大工程、省“十四五”规划的51项重大工程、省“十大战略”项目,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项目备案、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通过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示范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存量资产盘活管理
(一)依法依规盘活存量资产。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隐性债务。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梳理、项目包装、方案编制环节全面摸清项目的债权债务情况,在债权处理衔接环节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要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方,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要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要处理好项目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合力推进相关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配合)
(二)实行台账管理。按照存量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梳理各地和省有关单位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做好本级存量资产梳理汇总工作。针对纳入台账项目的类型和实际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地政府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有序推进。对纳入台账的项目,统筹考虑本地存量资产规模及质量、地方政府债务率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建设任务等,积极有序开展盘活工作。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方要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要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债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试点示范。支持郑州都市圈范围内城市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示范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优先选取一批权属清晰、要件齐备、收益良好、运营稳定的优质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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