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宿迁监管分局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全力推动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契税补贴。对个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分别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80%、100%的补贴。各区应设立补贴窗口,购房人凭网签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自缴纳全部购房款后次月可申请领取(一年内有效),补贴资金由财政承担。
二、给予购房补贴。对个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144㎡(含)以下的给予购房款(住宅部分)1.5%的补贴;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上的给予购房款(住宅部分)1%的补贴。各区应设立补贴窗口,购房人凭网签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自缴纳全部购房款后次月可申请领取(一年内有效),补贴资金由财政承担。
三、给予退税补贴。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继续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生育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再提高1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贷款额度计算的倍数由10倍调整为15倍。缴存人及配偶在宿迁本地购买住房的,办理购房提取后,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均执行20%,贷款最高年限均为30年。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信状况认定标准。
五、继续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落实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发放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房执行最低首付比例或参照公积金首付比例执行。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更好满足刚需及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
六、继续加大二手房交易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二手房贷款额度投放,满足房屋交易资金需求,拓宽改善性住房融资渠道。
七、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和登记业务模式,对存在抵押的房产上市交易的,无须提前还贷,依托于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对交易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推行“带押过户”服务。
八、继续搭建棚改安置房团购平台。对棚改安置坚持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货币化安置。搭建中心城区棚改安置房市场化团购平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加入,并与棚改主管部门签订团购平台协议,被征收人购买平台内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再给予不低于10%的让利优惠。
九、拓宽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渠道。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住宅房屋征收项目货币补偿新增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指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量化后,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各区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量化金额以房票的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3%的奖励;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1%的奖励,各区应设立补贴窗口,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鼓励开发企业按同等标准给予购房优惠。享受房票政策的购房人,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的其他地方性优惠政策。
十、继续优化用地供应政策。根据商品房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用地供应量,确保供需平衡。降低企业资金占用,竞买保证金按起拍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后1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6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70%,1年内全部缴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书面承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一、继续支持缓缴涉房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时限不超过3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缓缴期限自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缓缴物业维修资金的,缓缴期限至办理房屋交付使用前。
十二、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在建项目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
十三、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结合市场变化情况,自主申报每次备案楼栋的“一房一价”,进行价格承诺,实行告知性备案。首次申请价格备案的商品房项目,要合理确定整盘均价,备案规模不低于1万㎡。新建装修住房价格纳入备案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装修住房销售价格。
十四、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单次预售许可规模。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批次规模,由原来的每批次规模不低于1万㎡调整为可按栋申请。
十五、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指导金融机构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合理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过渡期。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按时完工交付。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危困房企项目并购重组,化解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推动问题项目顺利完工。
十六、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制定《宿迁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暂行)》,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确保预售楼盘如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银行出具的保函替代监管资金,保函额度不超过监管资金余额的30%,有效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十七、进一步简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容缺审批机制,行政审批全面推行线上审批,缩短或减少行文流转时限。对房地产项目灵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备案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备案手续可分区办理,保障项目及时交付。
十八、进一步提升商品住房品质。鼓励房地产开发广泛应用绿色建材和部品部件,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化住宅性能,注重开发低能耗住宅,不断提升住宅健康、安全与宜居性能,住宅项目全部实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适度提高建设大平层等大户型面积房屋,不断满足二孩、三孩家庭及改善性居住的需求,鼓励建设精装修住宅。
十九、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开展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对物业服务规范化、房屋质量监管、收费公开、电梯安全、违章搭建、涉黑涉恶、消防安全等七个方面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广大市民“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十、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坚持消存量、控增量、防变量,按“一事一议”原则攻坚化解问题楼盘,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由于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未能如期开工和竣工的,可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商品房未能如期交付的,延期交付期限可顺延不超过90日,与宿建发〔2022〕48号文第九条不重复适用。
中心城区范围是指:一是东至宿新高速、新宿沭公路、杨舍路、合欢路、宿新公路、南华路、宿新高速,南至徐宿淮、宿新高速公路,西至省道250连线处,北至骆马湖、新沂河;二是市洋河新区北至古黄河,西至经十二路,南至徐淮盐高速,东至酒家路。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执行。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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