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7-19 10:09:35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城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23-06-25
  • 发文字号:京建发〔2023〕195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3-07-17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落细我市保障性住房品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专家审查机制作用,切实提升设计水平,在总结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实施近十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2〕2号)和《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审查的通知》(京建发〔2014〕405号)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制定了《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设计方案评审是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的重要抓手,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严格落实,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6月25日        

  
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设计方案提出优化建议。原则上,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房执行本规定。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本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评审工作规程,组织技术专家为评审工作提供支撑,指导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评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实行市区两级分工负责制,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市保障房中心建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由市级部门组织评审,安置房由区级部门组织评审;通过招拍挂形式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央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闲置低效商办项目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级部门组织评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其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其他来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区级部门组织评审。区级部门难以组织评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由区政府申请将该项目移交市级评审。

  三、评审流程

  设计方案评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全装修设计方案评审两个阶段。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在方案阶段开展。全装修设计方案评审应结合全装修样板间组织,并在施工图备案前完成,相关优化整改内容应在施工图中予以完善。

  (一)优化设计

  开发建设单位是规划设计的第一责任人,应优选高水平设计单位,并督促设计单位严格依照国家及本市现行建筑规范、建设标准(含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实行一体化、标准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和精细化水平。

  (二)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方案成熟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方案评审申请。评审部门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具备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重点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布局、景观绿化、建筑单体、装配式建筑、全装修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评审结果以会议纪要附专家评审意见的形式确定。

  (三)出具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函

  评审通过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作出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承诺后,评审部门应及时出具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函。开发建设单位同步推进方案修改和其他手续办理,并在“多规合一”综合会商意见出具前完成方案优化工作。评审部门要通过项目现场查验,收集整改图文、影像资料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审意见落实到位。

  (四)搭建试错样板间

  在施工图备案前,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全装修施工图搭建全装修试错样板间。原则上,样板间户型应覆盖项目房源总套数的60%。试错样板间的搭建应满足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应全装修造价标准要求。全装修造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五)审查全装修设计方案

  开发建设单位搭建试错样板间后,按照《全装修方案设计评审表》(详见附件)进行自查,完成后向区级管理部门申请初审。初审通过并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重点就样板间与图纸的一致性、空间尺寸的真实性、各空间功能的实现性、各专业配合的协调性、部品部件材料选型及造价的合理性、样板间组织管理的规范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出具会议纪要并附专家评审意见。

  (六)开放成品样板间

  评审通过并按专家意见完善后的试错样板间审定为成品样板间,应封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开放。成品样板间选址应充分考虑参观便利性,在原场地保留成品样板间存在困难的,可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将成品样板间在实体楼中原样迁建,但应保证购房人、承租人参观安全、便利。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原成品样板间留存影像资料并进行公证,将迁建情况事先告知购房人或承租人,迁建前后的两个成品样板间应至少同时存在7个工作日。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房成品样板间至少保留至交房后6个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成品样板间保留时间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持有运营单位商议确定,但不得早于竣工时间,在配租期间,应提供实体成品样板间选房服务。

  成品样板间封样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全装修部品、材料。确因供货不足等原因需要更换的,应遵循同档品牌、同等标准的替换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可不调整样板间,但应在样板间内公示更换详情,并告知购房人。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房销售期间、交房前后各3个月应完全开放成品样板间,其余时间应每月开放不少于2天,开放时间应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告知购房人。未按规定开放成品样板间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专项监督工作。

  (七)搭建工艺样板间

  工艺样板间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顶面的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使不同施工队伍按照统一的工艺标准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设计引领

  保障性住房项目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在纳入保障计划后、方案评审前,即可按照建筑师负责制相关要求先期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提前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充分发挥设计单位的技术优势、实现全过程设计管控,助力保障性住房品质提升。

  (二)提升服务水平

  评审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可在正式评审前开展专项辅导服务,组织专家主要针对方案总图布局和户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为高效评审奠定基础。

  (三)落实专家费用

  评审部门应申请专项财政经费支付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专家费用,不得由被审查方案的相关单位代为组织评审工作、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四)强化信息公开

  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关评审信息应主动公开。在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全装修设计方案评审两个阶段,按照“谁评审谁公开”的原则,评审部门摘选相关评审信息在政府网站公示,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觉的良性推进机制。

  (五)夯实群众参与

  坚决落实预验房制度,在正式交房前1个月,由开发建设单位邀请购房人及持有、运营单位分户查验建筑装修质量,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后方可正式交房。预验房活动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指导。

  (六)加强档案管理

  各级评审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评审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完备的图纸资料、评审过程信息、要件等进行全链条整理归档。

  (七)加强宣传引导

  打造“好房子样板”,树立典型,强化行业引导;定期组织先进技术、优秀做法及新型部品材料的研讨学习,促进行业升级;及时面向社会发布品质管理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信息系统支撑

  建立数字化评审平台,通过数字化评审平台规范评审会相关文件及评审流程,实时掌握评审会相关情况,及时解决评审中遇到的问题。

  (九)完善评估机制

  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体检制度,通过组织“回头看”等方式,定期评估方案评审实施效果,并持续反馈,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