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8-29 10:09:24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现将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9353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五、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