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9-11 11:37:05 来源: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23-08-31
  • 发文字号:济住发〔2023〕34号
  • 发文机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3-08-3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及全省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要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济住字〔2019〕46号)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提取条件

  1.第六条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申请购房贷款的,允许提取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和其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第九条增加第二款:“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十)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删除第十三条:“职工因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或为职工配偶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5.第十四条修改为:“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职工(包含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贷款结清前,可申请偿还该次贷款本息提取及以该次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至本人银行账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至本人银行账户。”

  6.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材料

  1.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无法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配偶关系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专管员须提供身份证;其他人须提供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2.第二十条修改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可提供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补缴差价付款凭证。

  (五)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

  (六)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许可文件,建房款发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十)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应提供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不动产权证书、实际出资费用凭证(付款发票或收据)。子女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子女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仅需第一次提取时提供),按月偿还的还应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提前偿还的还应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提前还款凭证或还款流水。

  (二)按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使用自有资金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仅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由职工本人办理。

  (三)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提前还款凭证或还款流水。”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1.第二十九条第三至六款修改为:“(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购房款发票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或拍卖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自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付款发票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付款发票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九条增加第七款:“职工因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因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的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2.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因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凭证载明的金额及还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十条增加第四款:“因使用自有资金按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取,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已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总额。职工申请前最近12个月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的,不得申请提取。”

  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职工及配偶每个自然年度内可共同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

  (二)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符合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条件的,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济宁市户籍或获得济宁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还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4.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多种非销户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新市民及青年人租房、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和委托按月提取业务除外)。”

  二、相关说明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1〕38号)及《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济住字〔2021〕20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