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阶段性实施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知(暂行)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9-12 10:59:13 来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3-09-11
  • 发文字号:东公积金委〔2023〕2号
  • 发文机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3-09-1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恢复提振消费和规范提取等有关精神,现阶段性实施部分提取政策如下:

  一、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本市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通过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的、已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的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计提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本项操作指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市住建局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时间以操作指引公布的为准。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养育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按规定比例及规定上限方式申请租房提取的,规定比例从70%提高至100%,1800元规定上限不变。

  三、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四、购买外市二手房应办出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方可申请提取、停止受理物业管理费提取两项政策在《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20〕2号)于2023年10月18日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本市此前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GJJGLWYH-202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