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8-08 10:13:33 来源: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制定了《九江市中心城区购房优惠券活动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九江市中心城区购房优惠券活动实施细则
2024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中心城区购房优惠券活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购房消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市中心城区(不含柴桑区,下同)开展“购房优惠券”活动,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优惠券发放对象及标准
从2024年8月15日上午9点开始,至1000张券发放完毕或12月31日结束,在中心城区购买参与活动项目楼盘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的个人,发放总计1000张购房优惠券(按商品房提交网签备案时间先后顺序),优惠金额为所购总房款的10%(其中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购房优惠券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在商品房合同签订时以电子券形式同时发放使用,购房优惠券不能用于缴纳定金、首付款。
二、优惠券使用范围
有意愿参与“购房优惠券”活动的开发企业,在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后,由市住建局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购房优惠券只能在经公示的项目楼盘中使用。
三、优惠券兑付流程和资金保障
开发企业项目楼盘竣工验收后,可以项目楼栋为单位向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兑付申请兑付接受的购房优惠券,兑付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8月14日。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未如期交付的楼栋不享受兑付5%财政资金补贴,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市住建局对应发放的购房优惠券进行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提交的兑付统计表金额,将资金拨付至市住建局,及时兑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1月份,市住建局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购房优惠券兑付清算报告,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提交的清算报告,与相关区财政进行结算。市区两级补贴结算比例参照《九江市中心城区申领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确定。
四、其他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盗用、冒用他人信息以及擅自变更、伪造材料,骗取购房优惠券政府补贴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已经网签的合同(2024年8月15日前)办理退房重签和换房的,购房人(含家庭成员)不享受购房优惠券;
3.活动期间申请退房重签或者换房的,之前领取的购房优惠券作废;
4.如果优惠券所抵购房款已经拨付至相应开发企业,该房屋不得办理撤销网签。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开发企业必须先退还已拨付的财政补贴。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