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12-19 09:17:13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城市:吉林
  • 颁发时间:2024-12-18
  • 发文字号:长住金管规字〔2024〕6号
  • 发文机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5-01-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结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延长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政策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二、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调整全款购房提取时限。取消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二)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取消“购买异地自住住房,职工或配偶的身份证、户籍地、住房所在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以及“以购买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的政策限制。

  (三)曾因24个月提取时间限制或户籍(地域)限制未申请提取过的自住住房,在本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此住房申请提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