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017-09-29 15:22:39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筑府办法〔2017〕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障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格控制投机投资性炒房行为,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加强商品房网签撤销管理,严格控制网签撤销行为。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捂盘不售、虚假销售、哄抬价格等行为。对龙头涨价项目要约谈房开企业并限期整改。对涉嫌造谣以及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等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统筹管理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等,尽快落实并公布近三年全市及各区(市/县)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和年度供应计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强化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合理调节住宅用地供应时序,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区(县、市),要停止供地。 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维持正常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节奏。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

  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职工家庭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

  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限制转让

  自2017年9月23日零时起,凡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五、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

  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联名查处机制,规范代理行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经纪人员管理。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系统,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由市住房建设城乡局牵头,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代理经租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模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七、以上条款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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