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菏建〔2018〕7号
各县区住建(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棚户区改造及房地产有关决策部署,扎实、稳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就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项目征收扫尾工作力度
要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弄清问题户数、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对问题户实行销号制。要成立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进行攻坚。要发挥好政府、群众、法院三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漫天要价、提无理要求,讲清政策后仍拒不搬迁的,要通过“庭前调解”“判后答疑”等方式依法解决,用司法保障多数人的公平。
二、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
安置房建设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府诚信信誉、社会和谐稳定,是棚改能否成功的重要检验。要把安置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成立专门班子,倒排工期、强化督导,千方百计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要优先建设安置房,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安置房不交付,项目部不撤离。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除土石方施工外,不停止施工。
三、高度重视棚改信访工作
棚改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棚改居民利益一致,极易因共同利益形成群体。我市这一利益群体已达到150多万人,如果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当,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风险很大。各县区在棚改推进工作中,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消除群众疑虑。要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初信初访办理力度,切实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要夯实责任,建立健全棚改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维护好社会稳定。
四、规范项目操作管理
严格按照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审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菏建办〔2018〕23号)要求,切实规范项目操作管理。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重点改造老城区脏乱差的棚户区,严格项目认定,规范报批程序。严格依法征收,确保主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补偿安置按时到位。切实做好安置工作,优先办理安置房项目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抓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高度重视各级反馈的棚改审计问题,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要深入分析原因,举一反三,从源头和长效机制上采取措施,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对审计问题不能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提请市政府问责。
五、强化督导考核
市、县(区)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集中联合办公,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坚持“日调度、周通报、月排名、季考核”调度机制不变。对2019年棚改征收进度不再进行排名通报,重点调度考核历年棚改项目安置房建设。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棚户区改造指标记分向安置房建设倾斜。在2019年,2015年之前的棚改项目要全部交付使用,2016年的棚改项目要达到基本建成以上,2017年的棚改项目要达到主体封顶以上,2018年的棚改项目要达到主体施工以上,2019年的棚改项目要全部开工建设。
六、取消新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
取消《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42号)中“对主城区和住房成交量高、房价稳控压力大的县区实行新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即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产权证书至少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转让时间不少于3年”的规定。
七、降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不再监管,其它企业在现有的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一半执行,最低可放宽到监管额度的10%。同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帐户后,不再要求项目监管资金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才可提取,只要求留存够监管资金比例,即可使用。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抵扣监管额度最高为30%。对于具有回迁安置房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安置房投资额度及建设形象进度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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