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
海住建管[2019]15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调查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严格落实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进行网签备案,严禁滞后网签。每月1日至25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提交当月销售房源网签备案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当月25日后销售的,可在次月申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逾期申报网签备案的,需重新进行审核。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确定购房意向前,先到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核查购房人资格,确认符合购房条件后,方可签订认购协议(购房合同)及收取购房款;在提交网签备案资料时,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表》)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海口市商品房项目房源统计表、已销售未网签房屋的认购协议和付款凭证等报送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逾期未报送的,按未售房源统计及管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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