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0-07-03 10:44:47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炒房,经研究,就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过高层次人才家庭优先购房方式取得的住房,自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在我市限购范围内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无房家庭的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我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含未婚、2018年4月4日后离异单身以及2018年4月4日后因自有住房交易产生的“无房家庭”,其中,户籍所在地属于我市非限购范围内的购房家庭,还需同时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在意向登记之日前一年起已在我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应对“无房家庭”给予倾斜,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保障,均价35000元/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房源保障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四、报名参加我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的购房家庭,自该项目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摇号结果公示当日止(需公证摇号销售项目),或至购房意向登记结果公示当日止(无需公证摇号销售项目),不得参加其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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