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4-16 15:19:43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合房联〔2021〕1号),现就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6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公证摇号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因公证产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二、摇号选房应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原则。公证摇号选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比例30%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人选房。参与摇号的刚需购房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2.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登记之日前无住房转让记录;

  3. 登记购房之日前3年内拥有市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4.登记购房人登记购房之日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记载年龄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制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方案,方案应包括房源数量、公证机构名称、摇号方式及相关流程等内容。摇号方案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在组织摇号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制定购房登记规则,明确购房登记起止时间、地点(登记网址)、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内部人员、特定关系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价外收费等登记条件;对刚需购房登记人不得设置首付款超过金融机构确定的贷款首付比例的登记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当于购房登记前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当期准售房源,并适时组织购房人登记,登记期限不少于3日(72小时)。购房登记应当采取网上登记方式,登记购房人上传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购房资格证明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登记购房人符合限购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限购政策的登记购房人不予登记。登记购房人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摇号登记。

  六、购房登记截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刚需购房人和普通购房人分类编制《登记摇号名册》,在销售现场公示后送达公证机构,同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

  在登记期限内,符合登记规则要求的,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小于1.5的房源,报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但不得变更登记规则设定的条件,否则,应重新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购房登记。

  七、公证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主持公证摇号,邀请3至5名登记购房人代表参与,摇号应全过程进行录像保存。摇号排序结果应当经公证机构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

  八、摇号步骤。(一)选房资格摇号。1.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不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如刚需购房人数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的,所有刚需购房人直接获得选房资格;2.由普通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类别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和准售房源总数之比为1:1;3.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登记购房人参加递补选房资格摇号,递补选房资格摇号名额为准售房源总数的20%;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摇中的选房资格、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展购房资格审核。如摇中选房资格的购房人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则由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按摇号先后依次递补。(二)选房顺序摇号。由获得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根据摇号结果产生的先后排序即为选房排序;获得递补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摇号顺序同时作为递补选房排序。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摇号产生的选房排序(含递补选房排序)结果依序组织选房。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内未选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说明,公证机构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十、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及放弃选房人名单、放弃签约人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十二、登记购房人应如实登记家庭房产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摇号资格的,3年内取消其摇号购房登记资格。登记购房人通过公证摇号选到房后累计放弃购房2次的,自最后一次选房结束时起,暂停其在本市摇号选房资格6个月。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本《通知》要求,落实摇号选房措施,不得无理由拒绝购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暂停当期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网签资格。

  十四、公证机构应制定公证规则。主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收费。对在公证摇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将根据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规定。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可参照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4日

  附件1:商品住房公开销售摇号资格、选房排序现场监督公证规则(试行)

  附件2:登记摇号名册(样式)

  附件1

商品住房公开销售摇号资格、选房排序现场监督公证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工作,保障商品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市公证机构承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商品住房公开销售摇号资格、选房排序现场监督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品住房公开销售摇号资格、选房排序现场监督公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公开销售时,委托公证机构对登记购房人进行购房资格摇号和选房排序摇号的现场监督公证(以下简称“摇号购房公证”)。公证机构摇号对登记购房人报名序号进行排序和现场选房监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项目公开销售前10日内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摇号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的全部准售房源清册(楼盘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摇号方案、购房登记规则;

  (六)《登记摇号名册》(纸质一份,光盘刻录电子档两份,统一采用EXCEL格式);

  (七)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本规则的委托,公证机构予以接受。

  四、公证机构受托后,按照《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公证事宜。

  五、公证机构摇号过程应当公开,邀请登记购房人代表3至5名参加。

  六、摇号排序时,公证机构应全程录像,并依次完成以下工作:

  (一)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专用摇号电脑和摇号软件进行;

  (二)确保所用电脑已禁用网络连接功能,不得接入互联网;

  (三)使用测试数据完成摇号排序的测试工作,测试完成后清空数据;

  (四)公证人员应当亲自操作电脑进行摇号排序。

  七、现场情况及摇号结果应当由公证人员书面记录,并经公证人员、操作人、主持人、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员应当记录存档。

  八、摇号排序完毕后,摇号排序结果的电子文档应当即时以“×年×月×日‘项目名称+楼栋号’摇号结果”命名,与摇号活动全过程(含测试过程)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一并刻盘存档。

  九、公证人员应当场制作摇号排序结果文件,并在公证机构官方网站或公众号予以公示;同时告知委托人及时在其商品住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十、公证员发现摇号排序活动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并向市司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报或根据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案。

  (一)与已公示的《摇号方案》不一致的;

  (二)《登记摇号名册》电子数据与公示的《登记摇号名册》不一致的;

  (三)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附件2

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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