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嘉兴市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充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支持自住需求,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嘉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就嘉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市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包括商品住房预售和现售),意向购房人数大于开盘销售房源数的,全部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开盘销售方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优先满足本市市区户籍无房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年满18周岁的未婚人士)购房需求的原则制定销售方案,应对市区户籍无房居民家庭给予房源比例倾斜,每批次提供不低于50%的房源保障比例。
三、上述市区户籍无房居民家庭需符合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全市范围内无住宅类房屋记录。离异单身需满足3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无住宅类房屋记录。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当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和购房登记规则。《商品房销售方案》应符合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并对车位等住宅配套进行明确。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内部等部分购房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全款支付、挂牌价外收费等不利于购房人的登记条件。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保持一致。登记时间不得少于3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登记前,应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购房登记规则、全部准售房源(含户型)、购房登记时间、摇号和排序结果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相关事项。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登记意向客户时,应当对客户进行限购审核,要求客户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名下住宅类房屋等相关信息,登记的客户应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等规定。客户登记应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登记时间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登记意向客户入围资格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开盘15日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申请选购房屋的摇号排序公证。在开盘日前,在售楼现场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和意向登记客户名单,并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意向登记客户名单、销售承诺书及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等,并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规。申请相关公证事项,应符合公证程序的规定。
七、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选购房屋的摇号排序必须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当场公示。开盘结束一周内,将摇号排序公证书报送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摇号确定排序,按序选房时,开发企业应将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选房必须严格按照摇号排序的结果依序进行。
八、公证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承诺书、意向登记客户名单、全部准售房源、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房结果等保全证据公证。
九、报名参加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的购房家庭,自该项目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摇号结果公示当日止(需公证摇号销售项目),不得参加其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以优先购买方式(市区户籍无房居民家庭)取得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他仍按照本市原“限售”政策执行,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十一、市公证协会应当制定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操作规程,督促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办理相关公证事项。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确保商品住房销售公开、公平、有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采集、公示、备案、存档等工作中要依法做好购房户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严禁非法兜售购房户个人信息,严禁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购房户个人信息提供给除备案机构、查询机构、公证机构外的第三方。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暂停项目网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
十三、参与公证摇号的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参加市区范围内任何住房项目公证摇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公证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坚决贯彻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对每一个摇号排序公证事项都要做到精心准备、高度负责、制定预案、强化指导;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公证员严格按照具体公证程序和公证收费标准办理此类公证。排序摇号公证应按照本市公证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收取公证费。
属地司法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商品住房销售摇号排序公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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