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关于实施新时代“紫云英人才计划”加快推进芜湖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芜市发〔2021〕21号)落实,按照《关于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紫云英人才计划”落实落地的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经研究,现将《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含驻芜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城市合伙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引进并于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迁入户籍的在职在岗、依法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在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岁以下的硕士、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1.发放租房补贴:在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每人每年2万元,35岁以下的硕士每人每年1.5万元,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年1万元,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年0.6万元。
2.租房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发放,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按规定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以家庭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婚者本人名下无房即可,已婚者需夫妻双方名下均无房产);
4.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落户我市,就读我市、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
5.申请人正在租住公租房、人才公寓的不享受此政策。
四、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住建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租房补贴申请实行线上申报,每月1日-20日申请人通过“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线上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已婚申请人提供家庭人员身份证。
(2)户口簿。在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户籍迁入芜湖市(含集体户)。本市户籍且户籍未迁出的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视同新落户籍青年英才(含集体户)。
(3)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承诺书(以申请时点为准)。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再婚申请人提供离婚证、结婚证;离异未婚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单身情况承诺书;未婚申请人提供单身情况承诺书。离婚证、民事调解书和法院判决离婚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4)学历证明。申请人学历证书(以申请人首次申请时点所持最高学历为准)。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企业持续为其缴纳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
(6)劳动合同。须为租房补贴申请时点时,申请人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通用)。
3.审核。申请人网上申请,信息填写保存后,在提交申请时,是否租住公租房或人才公寓等福利住房、户籍、学历、婚姻状况、住房、社保等申请信息自动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数据比对验证,验证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将通过名单推送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平台账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住建局,无反馈视作无异议。如申请人发现系统反馈信息有误,可向相关信息验证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修正等工作。
4.公示。市住建局于每月下旬,将审核结果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和相关单位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局将结果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公示有异议的,可申请人工复核。
5.资金兑现。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市财政根据清算结果及时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进行资金结算。需补发或追回租房补贴的,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予以补发或追回,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
五 、其他
1.租房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申请人无需再次申请,由平台比对数据验证,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发放。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报:
①申请人变更在芜就业单位的;
②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后,重新创业或在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
③申请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3.因申请人社保卡遗失、信息不准确、金融账户未激活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市人才发展集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完成补卡、修正信息、激活金融账户等事项,并纳入下月一并发放;因申请人个人工作、住房等发生变化,无法满足租房补贴发放条件时,自当月起予以停发补贴,符合发放条件后,重新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发放补贴。
4.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统一受理与资金兑付。
5.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租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6.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5:5比例及时安排补贴资金,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7.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本细则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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