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联合整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工作方案的通知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3-08-08 09:44:11 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陕西
  • 颁发时间:2023-08-01
  • 发文字号:市建发〔2023〕148号
  • 发文机构: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公安局 中共西安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3-08-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关于印发联合整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网信办、公安分(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加强市场乱象治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将《联合整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公安局

中共西安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联合整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市场乱象治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及存在的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通过联合执法、整治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工作原则

  联合整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工作按照“市级部门指导督导、区级部门排查整治”的原则开展各项乱象整治工作。

  三、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

  四、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违规经营、违规出租住房、违规分割出租、发布虚假租赁信息、采用“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经营以及违规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各部门任务分工

  (一)住建部门。依职责对以下行为进行整治:

  1.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未按照《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20〕28号)中关于最小出租单位标准、最多出租人数标准、最低人均租住面积标准要求,违规出租或代理居间不符合要求的租赁住房;

  2. 住房租赁企业采用“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运营房源;

  3.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违规克扣、占用租客支付的租金或押金,诱导、引导和强迫房东及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

  4.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要求在租赁平台进行开业申报、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申报;

  5.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将经营房源进行房源核验及挂牌;

  6.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将达成的租赁交易进行合同网签备案;

  7.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要求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达成的租赁交易应当资金监管而未资金监管;

  8.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以断水、断电等方式变相帮助业主驱逐履约租客;

  9.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以下行为进行整治:

  1. 住房租赁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以及企业名称中未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内容,但实际经营的业务为住房租赁业务;

  2.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涉嫌操纵房屋租金,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3.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依法不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责任、排除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经营房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履行告知义务;

  5. 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利用自身交易优势,迫使对方接受关联服务,并乱收费的;

  6.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发布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虚假及违法广告行为;

  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税务部门。依职责对以下行为进行整治:

  1.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偷逃税款;

  2.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租金价格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取得个人所得税款的抵扣的行为;

  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安部门。依职责对以下行为进行整治:

  1.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编造房屋租赁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房屋租赁虚假信息,在网站等信息网络上散布,寻衅滋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2. 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和相关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3.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保证金或预定金;

  4.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企业营收的租金押金等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5.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侵犯承租人人身、财产等权利;

  6. 出租人未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

  7.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

  8.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9.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网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打击网络谣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网站、账号,并依职责对以下行为进行整治:

  1.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经纪机构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

  2. 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

  各部门在整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工作中,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需要其他部门配合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跟踪掌握移交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接收移交的部门,应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乱象的联合惩戒。

  六、工作步骤

  (一)高度重视、安排部署(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15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联合整治方案的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合理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检查、乱象整治(2023年8月16日—2023年11月底)。按照市级指导、区级具体落实的原则,开展检查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工作,严厉打击租赁乱象行为,对发现存在乱象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职能实施联合惩戒。

  (三)督导检查,定期报送(2023年8月16日—2023年11月底)。各区级部门于每月25号之前向对应的市级部门报送本月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由对应的各市级部门汇总本月各区县、开发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于每月27号之前向市住建局报送本部门本月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各市级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每月至少督导检查一次区级部门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部门要把住房租赁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作为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本单位职责,全面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对发现的住房租赁市场乱象线索,及时移交属地责任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多部门的住房租赁市场乱象线索,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全方位、多角度精准打击,确保乱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惩戒力度。各部门对乱象整治工作中发现的乱象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告、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以及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实施各类市场限制等予以整治。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广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象情况要重点调查处理,并定期集中曝光典型案例,为住房租赁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各部门对住房租赁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中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坚决问责、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