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3-10-26 11:15:20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 城市:江西
  • 颁发时间:2023-10-23
  •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23〕24号
  • 发文机构: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3-10-23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房商联〔2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 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袁州区、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四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网签备案为准,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以及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等两种情况,可享受契税补贴政策。其中:在“四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规定期限完成契税缴纳后,由受益财政给予50%契税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二手房的,由受益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区政府,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 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支持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袁州区政府,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3. 积极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

  4.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自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袁州区政府,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5. 推行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6. 继续按低限执行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首付最低比例继续按20%执行,商业贷款二套房最低继续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贷款使用条件,个人名下在当地无成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均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7. 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3个月。实施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每月用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房屋租金。在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基础上,推动与省内其它设区市等更大范围的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合作。支持居民申请提取公积金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8. 进一步调整土地保证金缴交比例及期限。商服、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缴交比例为宗地起始价的30%,竞得人必须在成交结果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9. 优化商业配套布局。结合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将市商务部门编制的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纳入详细规划。凡未纳入商业网点规划的地块,除基本的便民服务设施外,不再要求配建其他商业设施。已出让的商服用地项目(不含明月山区),未动工的,属地政府可根据优化商业布局需要依法收回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新的详细规划,重新下达用地规划条件,依法公开出让;已出让的商住用地项目,商业比例在5%至10%,且商业建筑未动工的,依项目单位申请,在土地出让金不减少的情况下,允许下调商业比例至5%以下,并依法定程序调整建筑方案,商业比例在10%以上的,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

  10. 降低企业开发成本,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不低于50%后可在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按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方案中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室不计容部分需同步报批)、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相关容缺事项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补齐相关材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

  11. 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认真落实房地产金融“16条”,制定房地产诚信企业名单,支持房地产企业贷款融资及发行债券需求,并对发行债券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试点,实行资金封闭管理,给予贷款优惠。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企风险处置项目并购,提供并购贷款和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2. 延长开发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期限。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自主协商,对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依法依规通过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贷款即将到期的项目,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展期1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

  13. 支持保交楼项目配套融资。加大保交楼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把商业银行保交楼配套融资投放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金存放的考核激励因素。〔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4. 支持商业库存去化。支持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时,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对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15. 提升商品住房品质。促进住房建设集约化、配套化、精细化、绿色化发展。对取得二星级以上竣工标识的绿色建筑及高品质住宅,根据市场需求,由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在市规委会审定前,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保证金实行减半缴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16. 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定期组织开展房地产集中展销活动,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搭建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在售商品住房团购平台,各房地产企业自愿参加,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10套以上等),可在新建商品住房原明码标价基础上再下降不超过8个点。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7.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服务。按照既要管住、又要管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诚信信用评级的企业,适当降低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对不良信用评级和严重失信评级企业或存在延期交房、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适度提高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8. 稳步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等改革事项,优化整合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理等流程,稳步推进“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动办〕

  本次政策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已明确时间的以规定时间为准。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城一策”原则,制定出台适合本地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