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4-05-06 11:29:55 来源: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落实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惠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赠送消费券
对在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和非住宅用房),且完成网签备案、契税缴纳手续的个人消费者,发放电子消费券,限前10000套,总价值最高1亿元。购房总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每套发放5000元电子消费券;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每套发放10000元电子消费券,先到先得,额满即止。消费券有效期截至2025年6月30日,有效期结束后未使用的消费券将由系统自动收回。消费券不能转让,不能共享。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文通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公积金贷款优惠力度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力度。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告》(惠市公积金〔2023〕19号)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即购买首套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8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购买二套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6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加大人才购房支持力度。加大对《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惠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惠市公积金委〔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认定的Ⅰ类、Ⅱ类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在《办法》有效期内,Ⅰ类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的,个人最高额度提高至12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80万元;Ⅱ类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个人最高额度提高至7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00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个人最高额度提高至6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
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预售房和现房)可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取消住房限售政策
取消我市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鼓励支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
支持房地产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惠安家换新购”活动,组织房企、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新房“放心买”、旧房“优先卖”、贷款“快速办”等交易服务,支持“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住房需求。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税务部门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五、精准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督促指导金融机构落实中央、省层面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政策允许区间持续优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结合自身情况、客户信贷资质等,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利率等,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
六、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
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做到“应贷尽贷”,保障项目按时建成交付,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加强有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加快推进商品房一手“带押过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