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规定,我部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30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余指标调剂任务落实
(一)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帮扶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确认的调剂任务函告自然资源部(详见附件1)。自然资源部汇总确认结果后函告财政部,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帮扶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剂工作,使用调入节余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将建新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备案。
(二)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以下简称调出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能够调出的节余指标和涉及的资金总额函告自然资源部,并说明已完成验收情况,附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暂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应在完成验收后,及时填写《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完成验收统计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统计表》)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函告后,依据监管系统等,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或《统计表》完成核定,并将结果函复调出省份,抄送财政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调出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函告前将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备案。
二、节余指标使用
(三)节余指标使用和再分配。自然资源部对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实行台帐管理,进行年度核算。帮扶省份超出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增加购买的节余指标,以及调出省份低于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减少调出的节余指标,与下一年度调剂任务合并,统筹分配到深度贫困地区。已确认的调入节余指标,帮扶省份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也可与其它计划指标配合使用;已核定的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满3年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扣回未完成部分对应的调剂指标和资金。
(四)规范使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以及调出省份调出节余指标减少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应在监管系统中做好备案,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
三、节余指标调剂监测监管
(五)强化实施监管责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的组织监管,并对拆旧复垦安置项目、建新项目以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帮扶省份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安排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深度贫困地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决杜绝强制拆建;要按照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拆旧复垦安置,防止盲目推进。
(六)健全日常监测监管制度。自然资源部对节余指标调剂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任务安排的测算依据。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跟踪督察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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