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土地使用与管理 2024-04-26 09:29:39 来源:财政部网站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24-4-16
  •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 发文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2024-1-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