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住建部等国家部委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2020-08-05 16:29:58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广大缴存职工:

  根据省住建厅在2020年7月28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没有贯彻执行到位的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整改到位。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受理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以上调整的政策自2020年8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负责解释。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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