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4-21 09:18:44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租房提取,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更好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支持。管理中心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的规定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可用量调整我市租房提取办法,起草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6日,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管理中心(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fsgjj@foshan.gov.cn。

  附件: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0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现将我市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调整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房租支出金额按职工提供的租金缴纳证明核定,职工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首租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按住建部门公布的住宅指导租金标准的55%乘以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个人为30平方米)确定。每次最多可提取当前提取年度的额度,不往前追溯。每年7月1日前,管理中心根据住建部门公布的最新住宅指导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额。

  每次租房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元。

  三、租房提取频次,每间隔一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时须明确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计提。

  四、租房提取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

  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16〕63号)废止。

  附件:2021年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标准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2021年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标准

  2021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可提取额度最高为7128元(36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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