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2〕43号)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贵阳贵安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缴存公积金职工合理购房需求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1.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已经结清全部个人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
2.缴存职工家庭有一笔(含)以上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 倍执行。
(二)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间隔12个月以上的限制。
(三)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两笔(含)以上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支持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
新增个人补息贷款规模20亿元,并根据需求适度增加补息贷款规模。
三、支持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
取消省内其他市(州)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户籍地限制。
四、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
对同一套住房,职工可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现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7月31日停止执行,期间涉及国家、省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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