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购房需求,减轻还款压力,结合《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兰州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因购买兰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并能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三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需符合《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二)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三)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的房屋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
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原商业住房贷款至少还满 12 个月且当期还款状态正常。
(五)借款申请人须同意在兰州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息超出转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以自筹资金方式足额偿还。
(六)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商转公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原则上为同一银行。
(七)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兰州公积金中心现行规定核准且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兰州公积金中心现行规定核准且公积金贷款年限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 30 年(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点击查看详细政策内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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