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信贷 2024-06-27 09:54:36 来源:鹰潭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 城市:江西
  • 颁发时间:2024-06-2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4-07-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关于调整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为落实国家和省住房工作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住房合理需求和消费,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2024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调整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具体如下:

  一、放宽“提取和贷款并行”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鹰潭市范围内购买住房时,可以先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资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认定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贷款的总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款的8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贷款的总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款的70%;新市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贷款的总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款的60%。同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当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放宽“按年提取还贷”政策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申请“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只需保留规定的额度,其余可全部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放宽办理提取、贷款业务的受理时限至2年

  即在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贷款或提取的前提下,将原执行的在1年之内购房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的时限放宽至2年。

  四、放宽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均无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购房所在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登记的房产,认定为首套房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有且仅有1次贷款记录并且在本市购房所在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产数为1套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已经有2次及以上贷款记录并且在本市购房所在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产数为2套及以上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贷款,不予发放贷款。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本通知由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