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1-10 13:14:26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7〕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来穗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教育、医疗、养老、土地、住房保障、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2020年,户籍人口增长至920万左右,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9.8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居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匹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就业、全力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原则。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三)适当放宽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进一步落实大中专、中职、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入和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政策。开辟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等落户通道。继续做好从事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民办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和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落户工作。突出引进人才入户在落户政策中主体地位,适当放宽入户年龄要求,大力吸引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产业急需人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四)调整我市落户政策。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取消户口性质的迁移限制,全面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和迁移管理。二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要求,精简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审核手续,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迁入我市的前置条件。三是完善集体户口管理,发挥好各区公共集体户口作用,解决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中的落户地址“兜底”问题,规范我市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五)进一步修订我市落户政策。结合我市具体人口情况,修订完善《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构建以“引进人才入户为主体,积分制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为有效补充”的全方面方位落户政策体系。一是加大引进人才入户力度,增加安排各区的引进人才落户指标,特别对黄埔、花都、南沙、增城等区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积分制入户办法,科学设置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在积分制项目中设置地区导向的指标,有序推进在我市长期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家属落户。三是实行以人为本的户籍迁入政策,解决好各类落实政策人员入户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三、完善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超大城市的主体责任,实施非户籍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增加市、区两级政府落实非户籍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省下达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任务,逐步使非户籍人口与我市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财政局牵头)

  (七)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各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建设用地。深入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城市更新局等部门配合)

  (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鼓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并做好风险监控和稽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金融局配合)。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5号),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开展集体林权抵押担保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金融局及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将进城落户人员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人员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承租市场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来源和建设资金等,推动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着力解决进城落户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依法保障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鼓励包括非户籍人口在内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充分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政府配合)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具有广州特色的全民医保体系。进城落户人员在异地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社会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及各区政府配合)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人员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人员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救助权益,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地税局及各区政府配合)

  (十三)稳妥做好进城落户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合理规划教育设施,加大基础教育学位供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标准化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重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满足城市新增落户未成年人多样化的学习需求,确保新增落户未成年人受教育与我市户籍居民同城同待遇。完善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新增落户未成年人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办及各区政府配合)

  (十四)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文化程度、缴纳社保、依法纳税、技术能力、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积分,阶梯式享有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权利。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员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项配套政策应及时印发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市政府。(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市级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反映各区两个指标变动情况,并列入全市和各区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十七)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区推动非户籍人员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每年由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其中,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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