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签署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的通知

2020-06-03 10:47:06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签署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的通知

深建物业〔2020〕11号

深圳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2020年对于物业服务行业而言,是意义非凡的一年:其一,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其二,新春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物业服务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物业服务企业迎难而上,坚守社区小区防控一线,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逆行而上,获得了广大业主的一致好评和充分肯定。

  2019年6月,针对物业服务行业投诉量居高不下的现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和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联合开展了物业服务行业消费监督工作,我们将市消委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点评意见,全面纳入拟于近期推出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法规配套文件中。

  面对中国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双区驱动”的重大历史机遇,为打造“深圳标准”、创造“深圳质量”,树立深圳物业优质品牌形象,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委、市物协联合推出《深圳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深圳市万科物业、中海物业、龙城物业、保利物业、华润物业、彩生活物业等19家物业服务行业龙头企业作为首批发起单位已积极响应加入《深圳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的签署行动。为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践行服务承诺,为广大住户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现请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加本次活动,填写好《深圳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见附件),盖公司公章后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4:00前,通过邮寄或扫描的方式报送至市消委。

  联系人:李倩,电话:0755-23944150、18707143560

  邮箱:szcc315law@mail.amr.sz.gov.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计生科研所九楼市消委法律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5月26日

  深圳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即日起,本公司自愿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与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联合发起的《深圳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严格遵守自律公约,现承诺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党委及物业服务行业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二、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三、非小区住户进入封闭式小区实行实名登记,非封闭式小区如有楼栋门禁需确认其有效使用;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管理车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业委会同意、未经合同约定的(公益性服务除外),对个人或商户进入住宅小区推销摆卖各类商品,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义务。

  四、公示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信息。

  五、对业主提出的有效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在4小时内给予回复,并跟踪解决。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业主报送的急修需求,工作时间内物业服务企业需在1小时内作出有效响应,非工作时间2小时内作出有效响应。

  六、小区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并且明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对于非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协助。

  七、小区公共区域卫生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清洁,保持公共区域环境干净整洁。

  八、禁止外来人员在小区内乱张贴、随意散播商业信息,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清理。

  九、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要求,公开小区的车位使用信息,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

  十、小区公共消杀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药剂,并提前告知住户,且明示使用药剂的类型、剂量及消杀时间等。

  十一、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加强对物业天面、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如有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发现有影响相关专营设施安全情形的,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维护好小区监控设备。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如是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开小区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规范管理财务账簿。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不得违规泄露业主信息以及做出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十五、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专营单位或者业主授权、行政决定或者司法裁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抢修、抢险等紧急情况除外)。

  十六、配合城管部门在小区内开展规范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小区业主养犬需前往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提醒业主如在小区内携犬活动,应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大型犬只还需佩戴防咬口罩;提醒业主自备塑料袋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十七、定期对本企业的物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能力与素质。

  特此承诺。

  物业服务企业(盖公章)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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