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它类别 2024-01-12 09:36:29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4-01-05
  • 发文字号:成办规〔2024〕1号
  • 发文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24-02-20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其他相关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日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超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提升城市人口竞争力,科学推动人口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原则,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成都高新区、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资格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六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就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二)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

  (三)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人才紧缺综合指数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

  (四)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五)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0分;36—45周岁的,加40分。

  (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七)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七条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每年常态化申报、查询、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报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资格人员,并公示入户资格人员名单。入户资格人员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申请人在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予纠正。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5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国家、省对超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规模政策导向,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适时对居住证积分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适时划定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积分申办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就业、养老、社保、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