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情况
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要求,补齐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短板,促进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我局制发了《暂行办法》,通过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细化、量化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对失信企业在开发经营、资质升级、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予以惩戒,曝光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开发企业诚信自律,营造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维护了我市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暂行办法》实施两年以来,国家、省、市对各行业领域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不断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也出现的一些变异式、隐蔽式的新情况新问题,《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应结合工作实际予以修订。
二、《暂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警示名单范围
为提高开发企业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重视程度和信用信息联合奖惩作用,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开发企业信用得分低于60分,或一年内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3次及以上、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纳入‘警示名单’”的分值调整为“75分”;将第十六条“信用得分不低于80分的开发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的分值调整为“90分”。
(二)修改记分标准情形表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对部分记分标准情形表述进行了修订。例如:将C类情形第16条“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交付条件,延期交付的”修订为“延期交付商品房且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将D类情形第27条“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修订为“开发企业不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
(三)调整重要违规事项分值
针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层度,为加强《暂行办法》惩戒力度,将“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的”、“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等情形的记分标准进行了调整,加大了信用扣分分值。
(四)增加信用管理事项类型
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些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暂行办法》在信用事项覆盖面,增加了“未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标价之外向购房人额外收取费用的”、“强制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的”、“销售商品房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销售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样板房未公示交付标准,未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及备选品牌、型号清单等内容的”等记分标准情形。
(五)删除依据不充分信用管理事项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应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4项情形,进行了删除,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围标、串标,指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根据其他部门通报的文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追减1-5分或否决扣分”等。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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