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0-10-14 09:29:22 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2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青海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方案》(青政办〔2020〕2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西宁实际,制定如下分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当前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按照依法依规、互联共享、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激发信用消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一优两高”战略实施,更高水平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

  二、工作目标

  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统一全市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信用信息归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全面提升,信用监管的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全面建立“凡办必查”机制,有效运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信用监管的法治保障,完成事前提供查询、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记录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提升分级分类监管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使营商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全面实施事前信用承诺。信用网站开通信用承诺专栏,各部门(行业)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监管和市场主体承诺需要的信用承诺书样本,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在线承诺,重点在消费领域引导企业作出“保质量、保物价、保供应”信用承诺,并通过政府网站及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各类信用承诺。政务服务大厅开通绿色通道,按照行业信用承诺制度提供容缺受理、容缺预审、告知承诺等差别化服务,广泛开展事前信用承诺。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尤其是未兑现承诺的情况,要参照负面信息、不良信息纳入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报送市信用平台,视情节实施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0年8月底前完成事前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编制,开通信用承诺专栏、绿色通道,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2.持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编制经营者诚信教育读本,充分利用市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纳税服务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编制公职人员诚信教育读本,各相关部门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大环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将政务服务“好差评”记录纳入政府诚信档案,树立诚信政府形象,发挥政府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宣传报道诚信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激发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榜样力量,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诚信教育读本编制,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3.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中小微企业帮扶、单位奖项评选等事项中,查询并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在人员招录、干部选拔、考试资格审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贫困户建档立卡、信贷资格评定等事项中,逐步推广使用个人信用记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探索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评级报告。(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二)强化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4.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标准和目录,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家政、养老、环保、开发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房地产、交通出行、旅游等重点领域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5.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在信用网站开通市场主体自主填报系统,规范自愿注册流程和格式,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大力开展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政策解读与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尤其是存在失信行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较低、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企业,以及信息少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填报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记录,开展信用修复,改善信用状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6.积极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强信用平台与相关部门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平台系统实现对接,建立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行业监管部门信用评价模型,探索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7.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出台行业主管、市场监管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推进信用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结合分级分类监管,广泛开展惠民便企信用应用,培育“信用街区”“信用商户”,挖掘推广“信用+乡村振兴”应用场景,积极建立特色农产品溯源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8.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依法依规认定黑名单市场主体,对照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黑名单认定、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依法依规审慎实施联合惩戒。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金融、养老、教育、文化、家政等重点领域,各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9.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力度。以系统嵌入、服务接口、IE插件等多种方式,将信用核查、联合奖惩嵌入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实现信用状况的无感知查询和联合奖惩的自动化执行,提高信用联合奖惩落地执行效率和便捷性,打造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执行、反馈的全自动业务闭环。(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0.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地。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已签署的系列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对照备忘录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具体惩戒措施和实施方式,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应急管理、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协同联动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1.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2.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持续开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政务失信专项治理行动,重拳治理失信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坚持“谁认定、谁约谈”原则,认定部门定期梳理汇总需要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并将约谈记录载入信用平台,关联到失信市场主体名下。(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3.落实信用修复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层面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方面出台的制度、标准,通过信用核查、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按流程提供修复受理服务。修复完成后,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四)提升信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

  14.提高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与各部门信息系统自动化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不断拓展互联共享范围,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渠道,规范信息归集共享标准,完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提升信用信息质量;将信用平台归集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红黑名单等各类信用信息按需嵌入各部门业务系统,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逐步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5.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集中归集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推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等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开。探索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开,确保信息公示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市法院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6.探索开展信用大数据监管。鼓励各县区、各部门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有效整合公共、市场、互联网等各类信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研究建立信用大数据监管风险模型,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7.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落实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指导监督责任,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畅通异议投诉渠道,制定相应操作流程规范,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18.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其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鼓励有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监督考核,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负有行业主管、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开展试点示范。加强“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部门,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为在更多县区和部门推广实施积累经验。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县区、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向市场主体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2020年7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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