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精神,落实《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南京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到2021年底,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
到2023年底,全市信用监管领域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信用成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不断扩大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应用范围,促进惠企便民。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承诺制度,编制政务服务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和市场主体承诺需要的信用承诺书样本,形成格式化标准记录。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南京”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在线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将信用承诺履约状况纳入信用档案,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开展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入职在职升职培训等活动,在各类职业人群资格准入、专业评价、职称评定中,强化职业道德诚信教育,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管的信用培训。(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加快编制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进一步拓宽信用报告应用领域。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专项资金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务员调任录用、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信用信息查询。逐步将信用奖惩对象名单、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结果等嵌入日常监管和政务服务办事流程中。推动与省内城市以及长三角地区信用报告互认。(市发改委牵头,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4.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主动对接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通过“信用南京”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推进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在“信用南京”网站、“我的南京”APP建立完善自主申报系统,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报信息要进行核实,并于核实申请发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工作。经验证的申报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参考依据。(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开展信用评价。推广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业优势,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推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化信用监管信息公开。依托“信用南京”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推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十种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9.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依法依规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编制和发布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和社会信用豁免行为清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重点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轻微偶发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市发改委牵头,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入开展失信惩戒。推动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部门业务系统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应用领域、范围、时效,推进联合奖惩系统在部门业务系统中的嵌入式应用,实现联合奖惩对象自动比对、自动提示,推动联合奖惩措施的自动发起、自动响应、自动反馈,形成闭环管理。依法依规公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的局面。(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失信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13.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落实国家和省信用修复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标准和流程,引导失信市场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信用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安全管理规范,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护能力。(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和联合惩戒实施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支撑保障
16.加强信用监管的技术支撑。充分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与市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多规合一”平台对接,建立常态化信用信息交换机制。促进系统间的深度融合,实现数据统一归集、业务有效协同,构建信用监管一张网。依法依规与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大数据机构等合作,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推动信用管理深度融入部门业务管理。(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政务办牵头,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发挥社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依法依规与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机构开展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信息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整合并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力量,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市发改委牵头,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推进示范园区、示范街区、试点项目的建设,及时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开展创新实践,探索构建与新模式新业态相适宜的新型监管模式。(市发改委牵头,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宣传培训。充分利用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信用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市发改委牵头,江北新区、各区、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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