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2021-01-19 09:34:28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天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捷、统筹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工作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本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1)。各市级行政机关要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落实告知承诺制,并不断更新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市政务服务办等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告知承诺制操作规程,逐一明确证明材料的设定依据、开具单位、证明内容、是否免予核查、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核查标准等内容;按事项逐一编制包含书面告知和书面承诺两部分内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见附件2)。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内容,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告知承诺制操作规程、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内容要具体,相关要求做到细化量化、可操作,不应有“一些”、“有关”等模糊表述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兜底性条款。各级行政机关要在2021年1月31日前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市政务服务办等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级行政机关要逐一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依托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需要核查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先使用在线核查的方式进行,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库、“津心办”移动端等,实时获取共享信息,实现申请人信息在线比对核查。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本系统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确需现场核查的,可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20〕17号)有关要求,加强审管衔接,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政务一网通”平台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监管执法人员核查后要及时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办理人员。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发函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对免予核查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等市级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强信用监管。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完善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市、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推动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落实落地,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信用状况开展政务服务,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承诺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中止办理承诺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等市级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中的风险点,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范化标准化,制定防控措施,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做到全覆盖、全过程监管,最大程度降低承诺风险。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信用预警系统,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办理行政事项前依托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主动查验申请人信用信息,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等市级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成立由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网信办等部门组成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加强沟通指导。市政务服务办要牵头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专题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各有关市级部门要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复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问题时应及时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三)加强宣传引领。要加大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要认真落实本市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相关政策,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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