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2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应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强化制度集成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监管模式。到2025年,市场主体全覆盖、政务服务全流程、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联动的信用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重点领域基于行业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政府管标准、主体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褒惩的监管格局逐步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水平和监管能力不断提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
(一)全面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在市场准入领域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准入即准营”,全面推行“标准制+承诺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已实施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备案;暂不能取消许可备案的,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风险整体可控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领域,申请人在获得营业执照的同时,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作出承诺,即可同步获得许可证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二)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申请人可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积极推动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信用承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统一格式的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承诺文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市场主体或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单位自愿签署信用承诺书,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承诺遵守行业管理等事项,通过各相关网站主动公示信用承诺书。
(四)实行信用修复承诺。行政相对人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修复申请时,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海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公示。信用修复承诺书的样式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五)健全信用承诺工作机制。省和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门统筹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牵头梳理编制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统一的信用承诺书模板。各相关网站要开设信用承诺专栏,加大信用承诺公示力度。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依规实施差别化的惩戒措施。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和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创新实施以信用查验为重点的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六)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全省各级实施准入管理的部门要在为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时,开展事前守法诚信教育。部分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需要执业资格、从业资格的行业以及与自由贸易港政策密切相关的行业,应开展从业人员诚信教育。
(七)完善信用查验机制。各市县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要编制使用信用记录事项清单,将信用查验嵌入到各办事流程和相关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投资项目、日常监管、综合管理等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的信用查验自启动机制。对于涉及到经济利益的事项,充分发挥市场化信用报告作用,完善对监管、服务和交易对象的信用查验。
(八)推广应用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查询其他主体信用状况,率先在省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查询合作对象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等网站注册和分享信用名片,主动展示信用状况。探索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异地互认机制。
四、加强以分级分类监管为重点的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九)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全省各级信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实施信用信息管理。全省各级、各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应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税收、环境保护、知识产权、金融信贷、医疗卫生、家政、养老、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旅游文化及其他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特殊优惠政策的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录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开展。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和公示系统,整理市场主体各类信用信息。
(十)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推送至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为行业信用评价的补充和监管、防范风险的内部参考。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构建覆盖全行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数据;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加快建立评价机制。
(十一)推进建立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开通申报渠道,鼓励市场主体申报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授权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与应用。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公共平台及其他可靠渠道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经验证的自主申报信息可作为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数据,纳入公共信用报告予以展现。
(十二)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相关主体综合评价信息嵌入行政审批“一张网”等各业务系统,形成事前提供查询、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形成记录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有机结合行业信用评价、综合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等结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关联,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应予以激励,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十三)加强信用承诺核查和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合理确定事中核查监管的范围和措施。对于确需核查的,要依据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充分利用信用平台、公示系统等公共平台及其他可靠渠道予以核实。对免于核查的承诺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实施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者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五、完善以失信惩戒为基础机制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十四)规范开展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严重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但我省确需实施的,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制定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和梳理配套的惩戒措施清单。
(十五)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持续开展政府机构、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认定部门应对市场主体提示或警示约谈。约谈记录推送至信用平台。
(十六)全面构建失信惩戒大格局。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应用领域、范围、时效,推进联合奖惩系统嵌入综合性的政务服务审批系统、为民办事系统、日常监管系统、决策辅助系统和部门业务系统应用,实现联合惩戒自动化执行。各市县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加强离岛免税等政策实施的风险防范,积极探索建立省级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跨省失信惩戒机制。
(十七)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着重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医疗卫生、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以及税收、文化旅游、知识产权、金融信贷等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领域,加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重大违法破坏环境资源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十八)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事件直接责任人进行失信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通报所在单位以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十九)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推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信息在规定时限内上网公开。依法依规主动公开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自然人、市场主体及其关联人员有关信息。
六、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二十)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信用地方法规制定实施,推动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时综合考虑增加信用条款。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则标准,重点出台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实施办法,编制信用监管事项清单,细化信用监管操作细则。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政府的工作指导。
(二十一)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强化信用平台在信息归集和信用应用的枢纽作用,优化“互联网+监管”平台、公示系统等综合性平台及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信用平台与我省各类综合性平台和行业信息系统深度融合,构建信用监管全省“一张网”。
(二十二)强化公共信用服务供给。面向公众提供公益性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等服务,推广移动端应用。加快在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APP中嵌入信用服务功能,支持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业务平台和APP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精准招商、精准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等方面的应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开展信用风险评估。鼓励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
(二十四)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格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建设和运营全省各级各类信用平台和信用网站。
(二十五)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培训、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制度研究、信用评价、信用宣传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省直各相关单位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鼓励全省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与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机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培育本地征信机构,鼓励研发适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征信产品。
七、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二十六)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认定部门应予以修复。对于暂无信用修复机制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修复机制,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或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鼓励各市县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信用修复服务。对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各相关网站应同步撤销公示。
(二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对异议信息应尽快核实处理。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和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应及时撤出惩戒名单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八、组织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持续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推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营商环境等其他相关考核和评估体系。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合力。
(二十九)深化试点示范。省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创新应用等重点工作,积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模式。试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综合评价、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和行业信用评价相结合模式。海口市、三亚市等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市县要争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
(三十)重视宣传培训。各市县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让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过程监管措施。加强对全省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
本实施意见的任务分解事项,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另文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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