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9日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系统开展诚信评价信息管理(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 监理企业基础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申报。
监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安监机构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六条 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七条 建筑监理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申请登记之日,处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有效期到期状态的;或处于被依法取消、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状态的;或申请登记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三)拒不协助、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的;
(四)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五)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验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
(七)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监理质量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九)纳入《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信用黑名单”的。
第八条 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评价单位或企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布。
第九条 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市监理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签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E3)》(附件3)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布。
第十条 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60日诚信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 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对于初次登记企业,60日诚信分的记分规则为:记分日距登记日不足60日,不足部分按100分记。
第十三条 建筑监理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信息发布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信息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建筑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 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异议人,同步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在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在信息系统中同步记录。
第十八条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价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应当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参考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企业。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使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建筑监理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60日诚信分低于70分的;
(二)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50分的;
(三)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既成后果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诚信登记一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监理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监理协会等评价单位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应当配合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60日诚信分是指当日之前(含当日)60日的综合诚信得分的算术平均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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