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3日
西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全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一流营商环境。针对企业和群众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围绕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行政机关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结合前期“深化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制定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在政务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法律依据的“立改废释”情况动态调整。
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应将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将本级审核批准后的证明事项清单报送市司法局汇总。市司法局要指导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清单制定工作。(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针对事项特点探索制定“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或对象。(市司法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行政机关按照内容完备、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行政机关要加强系统指导,强化“一次性告知”义务。(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四)强化信息数据共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区块链技术、信用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告知承诺制事项信息在线核查。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被请求部门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五)加强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于核查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且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在社区或相关政务服务场所、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及时准确推送承诺情况信息,为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六)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行政机关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告知承诺等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加强部门联动,将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市工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行政机关要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政务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八)畅通咨询投诉渠道。通过西安政务服务网或“12345”服务热线接受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机关存在的各类证明问题的咨询、投诉、举报,及时转送至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让群众满意。(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市、区县(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两级要建立由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同省级部门联系沟通,研究解决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行政事项缺少虚假承诺处罚规则的领域,加强调研分析,适时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营造浓厚氛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把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指导。督查部门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作为全市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指导协调,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内容严格审核把关,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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