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25 15:01:43 来源: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进一步规范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管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鹿寨交易中心)、招投标协会及各招标单位配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在柳州市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施工、服务及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履职行为进行量化评价后,给予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综合评分。各县(含柳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辖区内承接业务的代理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施工、服务及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作为柳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核查、差别化管理的依据,以及作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和履职行为共三部分评价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情况、企业纳税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总分12 分。基本情况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业绩情况:包括代理机构在柳州市(含县区)年度累计代理招标项目宗数、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代理招标宗数、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代理招标宗数评级得分,总分 8 分。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以在柳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进行的公开招标项目为准。

  业绩情况评价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三)履职行为:包括代理机构历史良好行为评价、通报表彰、业务质量考评、参加主管部门招标相关活动评价、所有代理项目被招标单位评定为优秀的比率和不良行为评价,总分 80 分,其中初始分 60 分。根据机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计分,对历史良好行为评价、通报表彰、业务质量考评、参加主管部门招标相关活动评价、所有代理项目被招标单位评定为优秀的比率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评价予以扣分,不良行为评价扣分不设上限,扣完为止。其中,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包括录音、录像、笔录、整改通知书、通报或者相关文件等。

  履职行为得分=初始分+历史良好行为评价得分+通报表彰得分+业务质量考评得分+参加主管部门招标相关活动得分+所有代理项目被招标单位评定为优秀的比率得分-不良行为评价得分。

  履职行为评价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基本情况得分+业绩情况得分+履职行为得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属于以下情形的,以上一考核年度公布的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作为首次诚信评价评分:

  ⒈首次进入柳州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的市外招标代理机构;

  ⒉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历的市外招标代理机构;

  ⒊新成立的市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⒋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历的市内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评价信息录入、采集和结果公布

  第七条 市内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信息的录入、采集和异议申请:

  (一)基本情况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在诚信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二)业绩情况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含市本级和鹿寨县)自动采集后进行自动计算。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三)历史良好行为评价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系统自动统计。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通报表彰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在诚信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五)不良行为评价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市政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市本级和鹿寨县)根据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录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的不良行为,由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八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信息的录入、采集和异议申请:

  (一)基本情况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在诚信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意见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申请。

  (二)业绩情况从柳州市和鹿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自动采集后进行自动计算。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三)历史良好行为评价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系统自动统计。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通报表彰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在诚信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五)不良行为评价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市政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市本级和鹿寨县)根据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录入。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的不良行为,由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向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对异议信息的复核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对确认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和结果在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在系统得分更新之前公示 5 个工作日。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中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情况得分以一年为周期进行更新,更新工作于每年 7 月 1 日前完成;诚信评价结果中履职行为得分以一个季度为周期进行更新,更新工作于下一季度的首月 15 日前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表

  2.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3.业务质量考评专项检查表

  4.招标单位对代理机构“一标一评”评价表

  5.****年度柳州市信用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6.相关计分标准说明

  附: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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