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09:24:25 来源: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注册在本市的及外地进济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及相关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 http://60.208.94.130:81/xypjqy)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及采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构成。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需提供)等登记备案信息。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等认定的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依据:

  (一)获得表彰奖励的文件、证书等;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采集采取市场主体承诺申报方式,由市场主体填写诚信承诺书,自行录入管理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计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优良信用信息采集采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市场主体承诺申报等方式。

  通过主管部门填报方式采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认定优良信用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优良信用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并公示。

  通过市场主体承诺申报方式采集的,由市场主体填写诚信承诺书,自行录入管理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计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市双公示平台直接采集并予以认定,并及时通知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采集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采集采取公示制度,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在管理平台正式对外公示,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管理平台提出异议申请或者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或者投诉后及时处理,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受理单位在异议或者投诉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申请人或者投诉人。

  如经核实发现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在管理平台作出变更或撤销。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管理平台,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采取实时评价方式。

  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各自为一组;施工企业按照资质类型进行分组;企业同时具有多项资质时应当同时参加多个组别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实时评价,是指根据被认定通过的信用信息,每天实时计算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的信用评价方式,未被认定通过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得分计算。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为前30天的当日信用评价得分的算数平均值。

  企业当日信用评价得分=当日基础分-当日累计扣分+当日累计加分:当日基础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中的基本信息得分进行简单加法计算得出,当日基础分上限分值为90分;当日累计加分按照评分表中的优良信用信息得分进行简单加法计算得出,当日累计加分上限分值为10分;当日累计扣分按照评分表中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扣分进行简单加法计算得出;当日信用评价得分超过100 分的按100 分计,低于0 分的按0 分计。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主要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其中诚信守法类包括AAA、AA、A级,轻微失信类为B级,一般失信类为C级,严重失信类为D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AAA级:得分为80分(含)以上的,且在本组企业排名前10%(含)的;

  AA级:得分为65分(含)以上的,且在本组企业排名30%(含)以上的,其中被划为AAA的企业除外;

  A级:得分在50分(含)以上的,其中被划为AA和AAA的企业除外;

  B级:得分为40分(含)至50分(不含)的;

  C级:得分在40分(不含)以下的;

  D级:严格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以上表述中计算排名前10%和30%的企业数量时应取整数,但如该等级最低分有多家企业时,获得该分数的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应取相同等级。

  第十九条  对于首次参加某组别信用评价的本地企业(含首次注册企业),在首次参加相应组别信用评价之日起30天内,在相应组别中的信用评价等级定为A级、实时信用评价得分定为起始分50分。

  对首次进入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在参加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之日起30天内,可提供在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企业在注册地的信用状况确定该企业相应组别的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取相应等级起始分;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应按照本地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对进入济南市行政区域已满30天的外地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相关从业人员各自为一组,按照评分表的相关规定,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每季度公布一次信用评价分数。除严格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做定性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将被依法依规推送至“信用济南”、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应对其身份证号码部分字段进行保密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四)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相关信用信息自动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市场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满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要求的最短公开期限后,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认定该不良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并在信用修复决定做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做出变更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受理单位如同意信用修复申请的,相关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应按照信用修复决定及时调整,该信用信息将从信用修复决定中明确的公开期限截止日期次日起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信用分值可按联合体中高分值企业计算。倡导市场主体在房屋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决定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市场检查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措施;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可合理降低日常监督检查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采取扶持措施。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将企业及其在建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和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场主体均可以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0月7日。《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20〕2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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