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函
穗政数规字〔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我局牵头制定了《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专此函达。
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服务管理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竞争,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接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参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自然资源交易(以下简称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当事人的信用评分,适用于本细则。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务、园林林业、能源电力、铁路轨道和民航工程等行业。
自然资源交易领域分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业权交易和城市更新等行业。
第三条【评分指标】评分指标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为具体的计分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下设5个二级指标,包括红黑名单信息、行政管理信用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下设3个二级指标,包括事前承诺信息、交易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跨区域信用信息下设1个二级指标,即跨区域信用信息。
第四条【评分方法】信用评分采用加权平均评分方法,每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具体指标及其权重说明见附件1。
第五条【评分原则】按照分领域、分行业进行信用评分,同一被评分主体参与多个领域、多个行业的,按其参与的领域和行业赋予不同的信用分值。
评分结果采用百分制,最低分0分,满分100分。
第六条【计算频率】每日一评。对当日零时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办法》规定的评分信息来源和范围所归集到的信用数据,由系统自动进行评分计算,并于当日8时前公示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
如遇重要系统通信网络故障、服务器物理故障、系统遭受网络攻击、重要系统迁移等重大突发性事项导致采集最新数据失败,系统将启用重大突发性事项发生前一天的数据进行评分计算;重大突发性事项处理完毕后,按正常程序采集数据进行处理。
第七条【计分规则】计分在三级指标上开展,三级指标分为基准项、加分项、扣分项和禁止项四类;被评分主体在基准项得分的基础上,如满足加分项、扣分项或禁止项的条件,进行加分、扣分或最终分清零,从而形成对应二级指标的分值;尚未归集到任何信用信息的,按基准分计分。各二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汇总得出一级指标的分值,一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汇总得出最终得分。具体计分规则见附件2。
(一)基准项是该指标的初始分项。若交易项目存在加分项,基准分设定为80分;若交易项目不存在加分项,则基准分设定为100分。
(二)加分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被列入国家部委下发的联合激励主体名单(即“红名单信息”);
有关当事人有主动承诺的;
在采购人、招标人、出让人、交易发起人对成交人的履约评价中,验收情况和整体绩效评价为“好”的守信记录。
满足以上情形的,则按对应分值加分,同类事件触发多次,按照次数累加计算,最多加至100分。
(三)扣分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被列入国家部委下发的联合惩戒主体名单(即“黑名单信息”),备忘录中表述为“审慎参考”的,该项指标扣50分。备忘录中表述为“依法限制”或“限制”的,该项指标扣80分;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有罪的信息;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信息;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等有关规定的失信记录;
有关当事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交易行为记录;
在采购人、招标人、出让人、交易发起人对成交人的履约评价中,被评价为未按相关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评价记录,以及验收情况和整体绩效评价为“差”等失信记录。
出现以上情形的,则按对应分值扣分,同类事件触发多次,按照次数累加计算,扣到0分为止。
(四)禁止项是指联合奖惩备忘录中明确“依法禁止”或“禁止”的,或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当被评分主体一旦存在禁止项的,其最终信用分值直接记为0分。
加分项、扣分项和禁止项将根据国家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更新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评分使用信息期限】信用信息超过有效期限的,或已修复的,不再纳入信用评分。
第九条本细则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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