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9-20 08:59:16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建发〔2021〕92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21-0007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4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

  (二)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人员,包括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从事现场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活动的人员及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授权签字人。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主体日常监管情况,利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中涉及市管项目信用评价管理由市级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投标行为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房建市政建设项目主体投标行为的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房建市政建设项目市场主体投标行为的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管理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并通报本级建筑市场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与市发改、纪检、监察、司法、市场、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联系,归集建筑业企业联合征信等的信用信息,并予以记录。

  第八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是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组成部分,纳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建筑市场企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除勘察设计企业、检测机构外)。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良好行为信息、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附加分(仅施工类房建领域),项目管理信息包括项目基础信息、项目不良行为信息和合同履约信息。

  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各类信用评价详见本文附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第十一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同一事件信用信息只计取最高的分数,原则上不重复计分;但在同一信用信息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超过整改期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和检测机构应如实录入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企业注册地或首次登记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审核通过后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该信用信息自动生效。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采集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内容应包括评价指标、认定依据,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该信用信息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 对公示期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审查该信用信息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细则和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类(组)别开展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评价。

  第十六条 开展企业信息评价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及检测机构各为一类。开展项目管理评价时,施工类企业按下列组别划分:1、房屋建筑领域;2、市政工程领域(含轨道交通);3、专业承包领域。

  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多项资质的,应按本条规定同时参加多个类(组)别进行信用评价并按不同类(组)分列。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类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分为企业信息评价分(权重50%)和项目管理评价分(权重50%)之和;勘察、设计、检测机构类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分为企业信息评价分(权重100%)。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周期为3个月。

  第十八条 企业信息评价分按照《评分表》实时加分和扣分计算。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每天零时自动生成企业前一天的实时评价分数。

  第十九条 企业项目管理评价分为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该组别项目管理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值,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生成评价分数。

  单个工程项目管理评价分按评价周期内单个项目在所在区县(市)内所有该组别项目得分排名以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

  为项目管理评价分

  为该项目在所在区县(市)的排名,并列时取前后排名中值

  为项目所在区县(市)该组别的总数量,少于10时按10计

  为已检项目占在建项目的比例

  评价周期内项目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

  为项目评价周期末追溯一年内历次检查的平均分

  为评价周期末追溯一年内检查次数

  为评价周期末追溯一年内按项目管理信用信息评分表历次检查得分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检查次数为0时,项目得分按所在地区县(市)该组别项目上一评价周期平均得分计算。

  第二十条 企业首次纳入某组别信用评价时,自纳入日起4个(含)评价周期该组别初始信用评价分计算如下:市外企业按本市行政区域内同序列、同等级市外企业的平均信用分计取;本市新办已取得资质证书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初始信用评价分,按本市行政区域内同序列、同等级的平均信用分计取。除本条前述情形外,评价周期内无某组别项目管理相关信息时,则项目管理评价分为追溯4个(含)评价周期内有项目管理信息的最末一次分值,追溯期内无项目管理信息的,则项目管理评价分为80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等级制,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每评价周期首日形成排名并分等级。

  (一)A(优秀):检测机构类企业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20%(含本数);勘察设计类企业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15%(含本数);施工、监理类企业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10%(含本数),且项目管理评价分大于80分。

  (二)B(良好):检测机构类企业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20%-60%(含本数);勘察设计类企业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15%-60%(含本数);施工、监理类企业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10%-60%(含本数)。

  (三)C(一般):所在类别信用评价分排名前60%-95%(含本数)。

  (四)D(较差):所在类别信用评价分排名前95%以下。

  (五)E(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信用修复期按一年计算。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4、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时,项目管理评价分低于上一评价周期全市该组别项目管理评价分平均值的,本评价周期信用评价为A或B等级的该组别信用主体评价等级自动降一等级。

  第二十三条 人员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初次信用评价时间区间为信息首次录入日至本评价周期末一日。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检测机构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每2个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且评价周期从奇数年1月1日起计算,每评价周期重置基础赋分值12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良好行为信息的有效期限三年,自信息录入并通过后次日开始计算。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制定相应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参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在参加该类(组)项目分标段招标的工程投标时,其投标申请或中标资格可不受标段的限制;

  (二)上年度每次信用评价各类(组)等级均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本类(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投标、承接业务;

  (四)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建筑业企业上年度每周期信用评价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督检查管理措施,对主体信用等级C级及以下的建筑业企业实施该类(组)项目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五)信用评价结果可与工程招投标和各类保证金相挂钩,各类(组)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级的企业可以降低甚至免缴各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详见相关规定;

  (六)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不得参加该类(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七)任一类(组)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及以下的企业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八)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限制其该类(组)建筑市场准入。

  第二十七条 评价周期内人员信用分值等于或低于0分时,列入失信名单,若有在建项目的应进行人员更换,同时参与管理的项目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失信名单人员经职业信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在下一评价周期由原列入部门将其移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处罚情况除外)。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开展信用系统运行情况调研,根据反馈情况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调整《评分表》的信用信息指标及其有效期限、分值等,并自公布后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三十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须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并按《评分表》进行评分,对涉及行政处罚、不良信用信息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须及时扣分。

  第三十二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进行扣分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企业须对人员、证书、合同、获奖等企业自行录入的信用信息负责。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严肃处理,对信用评价结果造成影响的要及时纠正,并加倍扣分。

  第三十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其评价情况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发布该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67号)同时废止。《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5〕168号)和《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24号)中涉及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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