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信用主体积极改正失信行为,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常熟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发规字〔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3日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方案
一、信用修复定义
本方案所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在本市区域受到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经住建局审核同意,由信用信息公示管理部门撤下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常熟”网站等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信用修复原则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实施,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分类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按照“依申请”原则和“谁处罚、谁负责、谁修复”原则,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经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核查,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三、信用修复标准
(一)一般失信行为修复标准
行政相对人申请修复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齐备;
2.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
3.已完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4.已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5.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承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
6.不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修复标准
行政相对人申请修复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齐备;
2.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
3.已完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4.已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5.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承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
6.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7.提供政府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8.不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三)失信行为不予修复情形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1.提交虚假材料等信用修复不实申请的;
2.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未满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3.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存在逃避执行等情形的;
4.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经督促后仍不整改或者拒不履行的;
5.拒不作出信用承诺,或者不同意将其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的;
6.涉及安全生产,连续三年被行政处罚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的;
7.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四、信用修复程序
(一)职责分工
住建局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
1.法规许可科负责协调住建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公示申请人作出的信用修复承诺,并根据相关科室(单位)核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
2.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3.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申请人失信行为的纠正情况、不良影响的消除情况进行核查。
(二)工作流程
1.城建监察大队在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常熟市住建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详见附件2),书面告知处罚信息公示平台及信用修复的途径、程序等有关事项。
2.行政相对人在积极履行完成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符合相应修复标准,可以主动向住建局提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法规许可科。
3.法规许可科对信用修复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4.信用修复申请人作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由法规许可科通过“信用常熟”网站的“信用公示”板块“信用承诺”栏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法规许可科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异议处理意见。
5.城建监察大队、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对信用修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查,并将核查意见反馈法规许可科。由城建监察大队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由相关业务单位对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6.法规许可科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城建监察大队、相关业务单位核查意见及信用承诺公示异议情况提出是否予以修复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结果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不予修复理由。
(三)申请材料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提出修复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3,须加盖公章);
2.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4,须加盖公章);
3.信用修复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须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交有效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须签名);
4.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5.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还需提交申请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
(四)流程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修复指南、《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及《信用修复承诺书》格式模板可在“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或“信用苏州”(网址:https://credit.suzhou.gov.cn/html/zn_xyxf)网站查询获取。
五、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政府对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图
2.常熟市住建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4.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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